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於創新納稅服務機制的要求,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合理簡併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於零申報。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對於採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託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